一、合伙人退伙的法律后果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
3、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1条)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4、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清偿规则有哪些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合伙企业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经营活动,必须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伙企业是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组织,对于合伙企业能否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也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看待。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因而应认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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