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报警审核的时间和扣押的期限
时间:2023-08-06 08:36:05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项规定,检查、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的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10天。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弃车逃跑的无主车辆,通知当事人10天后仍未收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来说,鉴定不得超过20天。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长20天,汽车方面可以要求交通警察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事故报警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即报警,因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警方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责任划分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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