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刑案件
即所谓的重刑。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采用一般程序。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可当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的范围,对50元以上的公民和1000元以上的法人的罚款数额,也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向行政机关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的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警告和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执行,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只有经过调查,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不能简单适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按照一般程序处理。例如,执法人员发现一家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仅当场查获一两本。除了没收这些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否当场对书店处以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此案。对于此类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了一两本淫秽书刊,但仍应查明淫秽书刊的来源、销售总额以及出版印刷中存在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同,当事人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错误,与执法人员有争议,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报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指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另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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