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销售业务形式。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按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回购已售出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出卖人承诺在货物售出后一定期限内回购的,无论合同约定回购价格以回购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或者回购价格已在合同中约定,由于上述两种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四个条件——同时确认收入,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不应将售后回购业务处理收入予以确认。
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融资业务,并以“待转存货差价”科目核算出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采购价)与销售价格及相关税费的差额。但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方面,税法侧重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此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为销售和采购。因此,企业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在发出货物、收到货款之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售后回租与回购的区别。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在售后回租和回购中是不同的。售后回租交易在买卖双方协商时,可以看作是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如果是融资租赁,则该交易实际上将与卖方保留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所有权很可能最终转移,资产将归卖方所有;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则该交易的所有权将归卖方所有资产不会被转让,仍然属于买方(即出租人)。
在售后回购交易中,卖方同意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回购货物,因此货物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但仍然属于卖方。售后租回交易(租金)的取得不同于售后租回交易(回购价格)。在售后回租交易中,资产的价格和租金是相互联系的,是一揽子谈判、共同计算的。在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的确定与销售价格无关。回购价格可以在回购协议中约定,也可以根据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回购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原价。售后回租的交易对象一般为固定资产,由于交易资产性质不同,售后回租的交易对象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如存货、原材料等,而由于这两种出售资产的交易方式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它们的会计处理也有很大的不同。售后租回交易中,出售价款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设立“递延收益”科目单独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下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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