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首日上海首例涉家庭暴力案立案
时间:2023-03-15 16:10:39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

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上午9点,马先生走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立案法官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离婚,理由是妻子经常暴力虐待他。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上海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案件。

据法院透露,马先生与沈女士经人介绍,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目前都住在浦东。马先生在诉状中称,双方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沈女士经常歧视自己,并进行暴力虐待,致使自己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严重伤害,人格受到侮辱,胳膊被打脱位、关节挫伤,被迫到医院检查治疗。

马先生称,沈女士对自己在经济、行为上进行控制,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社会活动。鉴于此,马先生认为双方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因此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与沈女士离婚。离婚后,孩子由自己抚养,沈女士出抚养教育费,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由沈女士返还从自己这索取的房产。

反家庭暴力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社会大众对此十分关注。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对此高度重视,就立案、审理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马先生起诉后,浦东法院立案一庭根据相关规定,经绿色通道优先接待,按立案登记制要求即予立案,并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交金桥法庭及时审理。(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一、受害者面对家暴离婚如何处理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诉讼离婚也需要冷静期吗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予谅解,坚持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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