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权的实现有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影响:。优先受偿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质押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二是质权人优先于后质权人。质权人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经与出质人约定,拍卖、变卖所得应当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押权。股权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由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容易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当股权明显低于出质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售股权,提前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债权人身份向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质押股权不受限制。(二)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即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质押股权的,视为同意质押。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明确。期限届满,明确拒绝购买或者沉默的,视为同意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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