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员,对案件中存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他们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鉴定人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鉴定人有义务到案按受询问和陈述鉴定过程、结论,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同时,他们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员,利用其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存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确实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
鉴定人经司法机关传唤,有义务到案按受询问和陈述鉴定过程、结论;有权査阅案卷材料,并经司法机关许可,有权对当事人、证人等提出询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素 材 : 鉴 定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利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义务:
(一)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二)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
(三)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因此,司法鉴定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同时,司法鉴定人也需时刻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利益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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