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拆除渔业航标审批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登记证书(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窗口领取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除渔业航标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0年)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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