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未遂的比照既遂的标准,从轻处罚,情况如下:
1、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未遂
今年6月,卢某手持3张假信用卡来到北京。为了测试一下卡的性能,卢某拿一张信用卡在一家饮料店买了价值10余元的饮料。消费的成功令他兴奋不已,于是就想买点贵的东西。
下午6时,卢某来到王府井饭店的专卖店,挑中了一款标价为1.4万余元的手包。
店员在为其划卡时,觉得卡有点薄。于是,几名店员一边稳住卢某,一边报了警。卢某被当场抓获,警方从其身上另搜出2张未使用的假信用卡。
处理结果
虽然卢某诈骗未遂,但经鉴定,卢某欲诈骗的名牌手包进价9600余元。今年7月29日,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卢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韩晓荣检察官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伪造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亦属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卢某未骗到手包,虽属于诈骗未遂,但仍可按信用卡诈骗定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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