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办理续期手续,如果不续期的,商标失效。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一、商标怎么注册?
1、申请与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受理
商标局受理后认为需要补正文件或者手续的,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初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经初步审定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合格者,驳回申请,不与公告。
4、异议
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其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
5、救济方式
凡对上述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做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裁决不服的,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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