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参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1]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现修改为?“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行业统筹企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凡93年以后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记载清楚的,均从按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之时计算,个别单位98年1月以前对个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最迟从98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之时开始计算。二、关于补贴和调节金的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现修改为:“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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