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论,在很长时间里,对遗失物采用追回的方法处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规则是: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是一般性原则。
2、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或者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遗失物转让的损害赔偿,这是承认善意取得的效力,因而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如果权利人取得了返还的遗失物,又向受让人支付了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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