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依法终止的原因有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损失和损坏。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灭失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损失租赁物,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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