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
2、自治区司法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4、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2个工作日)
5、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6、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司法部任命(司法部审批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7、接到司法部任命之日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办理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
2、申请人的公证员执业证
3、二寸蓝底正装大头照彩照
4、与调入公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在编证明文件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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