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入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日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会议举行前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
委员长的工作职责是: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4、对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法律案,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5、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
6、对法定提案机关提出的法律案进一步研究,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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