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解决赔偿纠纷。根据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为10天。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况,损害赔偿调解的起始时间点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调解时间地点
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
另外,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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