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判缓刑受害人上诉:
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2、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需要说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刚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经本辩护人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已被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且缴纳了学费。其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作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杨某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实际上杨某就是一个跟随者,无积极的犯意表示,对性需求一无所知,没有实施奸入行为,完全是好奇心驱使,凑个热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特别在同伙中有人提议要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他首先提问:有没有事,当得到同伴说:没有事时,他说:那行,从这点上说: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和别人要去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在犯罪现场才出现,自己独自手淫的现象。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杨某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杨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仅仅是处于未成年男孩对异性神秘而实施了扣摸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发生器官的相互接触,未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侵害,依法应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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