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此外,阶段性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中心将不再受理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一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高达15%至20%,今后这种情况都将不被允许。
2、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至5%
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则,继续保持沈阳市原住房公积金5%-12%的缴存比例区间不变;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在此区间内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让困难企业降低缴纳公积金比例及缓交的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稳定企业发展,提高民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
3、缴存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根据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对超出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降低过高的缴存比例,可以缩小收入差距,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4、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将受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转由承办银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职工只需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承办银行还本付息,承办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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