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办理收养证明。(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二)办理手续:到居委会领取证明一式两份(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三)收养条件: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找不到生父母,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的限制。3、收养其他弃婴必须没有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并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相关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儿童出生证明、准生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5、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后要求生育的,按照一个孩子的程序审批,另外还按照二个孩子的程序审批。
民政局领养证明都要什么手续
民政局领养证明都要的手续如下: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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