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逾期不缴纳罚款将被行政拘留
根据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将以每200元罚款折处1日行政拘留为标准,被改处行政拘留,不满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折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元至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两者相比,草案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草案规定,受到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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