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制度的价值
限制自由刑的产生,是自由刑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它体现了刑罚发展历史上轻刑化的总趋势,它体现了20世纪产生的,并已广为人们接受的教育刑思想,通过使自由刑与监狱等监禁场所相脱离,来避免监禁可能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限制自由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某些权利的行使被停止甚至剥夺,并且被强制性地加诸一定的义务,从而体现刑罚的惩罚性;限制自由刑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在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条件下进行教育改造,克服了短期自由刑在监狱内交叉感染并且需要一个再社会化过程等缺陷;限制自由刑集刑罚个别化和刑罚社会化于一体,能收到较大的改善效果。因而被认为是代表了自由刑的发展方向,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青睐。当然,限制自由刑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它的适用面比较窄,只适用于轻罪,不适用于重罪;由于被判刑人留在社会上,对其进行管理的工作量很大;限制条件难以恰到好处,太宽会失去刑罚的意义,太严又不符合轻刑的特点;在数罪并罚时,与其他刑种较难折算。可以预料,限制自由刑经过改革完善,必将在自由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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