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支付令法院的受理期限,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只要满足条件,并且内容齐全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债务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
一,对债务本身有异议。债务人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向该法院起诉,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对债务本身有异议的,债务人务必及时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起诉。
法院审查认定异议成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支付令失效的,原则上是直接转入诉讼程序的,因此,债务人应当及时收集有关债权债务本身的证据积极应诉。
二,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及时还款,否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则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缓债务清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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