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是至少十万的,现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发布以后至少二十万!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死亡三人以下),一般来说要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相关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在生产时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劳动保护。如相关的企业单位违法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令的,我国的安监局和劳动局根据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情况,对这类企业和企业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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