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后是可以制止违法强拆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和“不拆除”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诉讼期间,即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强拆房屋。因此,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面临被强拆可能的时候,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强拆决定违法如何判决
非法强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违建强拆违法判决由法院作出,因为判决书只有法院才能够作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催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催告书应该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就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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