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也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综合以上的分析,陈某违规横穿马路导致罗某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陈某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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