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届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而且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超过时效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对于在时效内提起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且做出审查。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由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审查,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作用。行政复议相当于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增加了一种监督方式,并且属于公民监督,这样的监督方式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为时更加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有效的维护人民权益。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除了行政复议,还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发生在行政复议之后,但是也大量存在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