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纠纷类型
民间借贷利息的纠纷类型如下:
1.有未约定利息的纠纷;
2.约定利息不明确的纠纷;
3.利息约定不合理的纠纷,例如约定高利贷的纠纷;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比率和计算方式的纠纷等。
三、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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