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存款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对组织忠诚的义务;客观方面实施了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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