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金的运用
时间:2023-03-11 18:31:31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旧的执行观念影响,执行人员往往认为执行难原因种种,历经千辛万苦能将主债权执行回来就算不错了,迟延履行金就往往被忽略了。民诉法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就没有发挥其功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

纵观各国的民事执行法都有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法国的日增罚款、日本的迟延金、德国的强制罚款等等,在性质上均与我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相似。在我国台湾,迟延履行金被称为怠金

我国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其数额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一种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具体金额按造成的损失双倍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有迟延履行义务行为的债务人以惩罚。迟延履行金既是对权利人的一种补偿又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哪怕迟延一天就也应当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的法律功用在于促使债务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同时,这一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它能给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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