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扬州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每季度末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并将支付信息反馈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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