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发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发生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赔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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