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双方会在法院进行开庭之前受到法院的相关的传票通知,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出庭的时候准时出庭应诉。那么,如果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的时候被告没有到庭法官应该怎么进行判决呢?一般被告不到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被告需要外出,没有办法与亲属联系的。该被告受到自身的家庭条件所限制、自身的个人性格等等这一些因素所影响,没有办法和亲属经常联系,因而虽然被告的亲属收到了相关法院的传票通知,但是却没有办法通知被告,进而导致这个被告没有办法到庭。
第二情况就是被告的亲属不愿意配合。虽然被告本人没有呆在家里面,那么相应的应诉手续应该由被告的亲属进行代收,这个代收的当事人应该将诉讼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告的当事人,因为被告自己不愿意到庭出席,相应的代收人谎称自己没有办法与被告进行联系的,进而导致没有办法按照缺席程序来进行裁决。
第三种情况就是被告不愿意配合,故意躲避。这种情况就是被告/根本就没有外出,而是在当地生活或者是在本地工作的,自己预知到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在自身知道了通过法院的名义所邮寄给他的相应的应诉手续或者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找他的时候就极力的进行回避。
那么对于上面所说的这一种情况,法官应该怎么进行判决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一百三十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被告在被相关的人民法院发送传票进行传唤的时候,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拒绝到庭的,就可以按照被告缺席来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里面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原告在被相关的人民法院发送传票进行传唤的时候,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拒绝到庭的,法院就可以按照撤诉来进行处理;如果被告进行反诉的,就可以按照被告缺席来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第三方面人员,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拒绝到庭的,同样可以按照缺席来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庭对于相关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假如遇到当事人双方里面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的情况,就可以只对于现在已经到庭的这一档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缘由以及其他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并且核对证据、听取相关的意见。在对于没有到庭的那一方的当事人所给出的起诉状或者是其他的证据等等进行审查考证,法院在弄清楚了整个案件的全部事实的一个情况下面,可以依照相关的律法规定依法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缺席判决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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