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股东的基本权益
时间:2023-05-07 20:40:22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保护股东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原告:广州**物资有限公司股东郑某,占27%的股份。被告:广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方:方某C,广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占37%的股份。

第三方:方某,广州**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持股36%。案由:公司解散纠纷原告起诉称,增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涂料和溶剂。2000年6月30日,原告将叶某持有的公司60%股权全部转让,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20日,原告将3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方D和詹永义。2005年6月29日,a公司变更方C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0日,a公司更名为广州**材料有限公司(持股:方D:37%,方C:36%,郑:27%)。

自2004年以来,被告每年都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2004年12月增城市人民政府拆除该厂后,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007年4月,被告不得不停产。更糟糕的是,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因业务问题被增城市人民法院(案件号:2007增发知定字第470号)责令将被告人全部封存,目前被告人已基本停止业务。为此,原告多次向两名股东方×邓、方某C提出解散公司、清算公司的要求,但两名股东均置之不理。

由于被告经营严重困难,损失严重,无法达到经营目的,现企业营业执照已被查封,无法继续经营,将给原告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在与几名股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散被告。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解散公司的主张,因为原告不具备《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诉讼条件,没有法宝的股东有权要求解散公司。原告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公司,减少损失。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有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解散被告的诉讼。而且,被告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债权,正准备重新开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方丙方和丁方同意被告的答复。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B公司2004年至2006年的财务分析和2004年至2007年11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表明上述证据是B公司财务部门向股东提供的,而2007年11月的损益表由公司会计冯某签字确认,2004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公司逐年亏损,亏损总额为4816297.08元。所有者权益也逐年减少,直至资不抵债。

被告及第三方承认冯某是公司员工,但认为上述证据为复印件,不能确认冯某签名的真实性,上述证据为B公司财务报表,但经公司股东签字确认,所以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承认公司确实存在亏损,但未达到原告主张的亏损额,且没有其他债权人提起破产解散公司的诉讼,故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由于公司财务账簿依法由B公司保管,法院要求被告提交。被告称,存储财务数据的硬盘和财务书面材料丢失,无法提供,但法院没有提供存储财务数据的硬盘和财务书面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丢失的证据。经审查,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为最终证据。原告提供了我院2007年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因公司营业执照被查封而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裁决规定,B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全部封存。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更、年审等手续。但原告提供了2008年8月2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B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记载B公司仍为老字号企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2008年9月7日和29日,原告分别致函第三方申请审计B公司账目,并口头协商转让其股份。庭审中,经与原告协商未果,方C、方D同意将原告持有的B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法院认为:原告称,B公司自2004年12月以来没有生产经营场所,仅委托OEM生产。2008年起停止委托生产、销售活动,2005年起不再向股东分红。原告提供了B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11月的财务报表及法院财资字(2007)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B公司在上述期间逐年亏损,所有者权益也逐年减少,直至资不抵债。而B公司因诉讼被查封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B公司和第三方承认经营亏损和不向股东分红的事实,但否认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法院审查原告陈述和证明后认为,原告陈述和证明仅证明了公司经营困难和经营损益。原告股东权益减少。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故本院不予受理。此外,法院(2007)财资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仅裁定,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办理移送、变更、年审等程序。但原告提供了2008年8月2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B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记载B公司仍为老字号企业。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B公司因诉讼被查封营业执照而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诉讼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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