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罪的立案标准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第一,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第三,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
一、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钱财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国家安全法等。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议、规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实施的活动,即法的适用或称执法、司法活动,又包括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其得已实现,即法的遵守。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俏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借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
所谓会道门,是会门、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
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三、什么条件下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才立案
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立案的标准应是: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罪属于结果犯,要求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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