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详细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强奸、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妨害公务、诬告陷害、强迫劳动等行为,其都由《刑法》规定成了相关的罪名,如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形,是构成不同罪名,并给予其不同惩罚的。详情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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