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他们所取得的利益, 并依法赔偿他们的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他们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他们的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 当 得 利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起算时点选择是一个涉及权利人权益和诉讼程序公平性的重要问题。素材中提到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起算时点选择方式,各有优劣。主观标准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但可能存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导致时效制度功能削弱。客观标准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各国立法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旨在兼顾权利人权益和诉讼程序公平性。
综上所述,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他们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他们的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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