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而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
(二)、职责上的区别
1、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
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业务、财务监督权、议案审查权、参与董事会会议陈述意见权、董事任免发言权、停止请求权以及诉讼代表权等。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从公司治理的基础来看,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督则适应于二元的治理结构。一元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未任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二元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是指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专职监督董事会,二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
2、执行监事的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2、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3、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6、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7、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监事的法律责任为: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关于监事的任免
1、监事的产生: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会主席。我国民法典规定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该等规定对监事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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