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授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但排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拒绝权。这一规定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以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哪 些 人 有 权 要 求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综上所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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