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没当场报警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胡某与被告梁某当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梁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胡某158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今年2月16日15时,梁某驾驶赵某所有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由藤县县城往濛江镇方向行驶,至藤县西江大桥北桥头路段,与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被送到藤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9天,用去医疗费15315元,还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胡某受伤后,梁某给付医疗费5800元。
由于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交警大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因赔偿事宜胡某起诉至藤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梁某、赵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62.15元。
本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且双方意见差距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调解,一方面向原告了解其实际伤情,倾听其陈述,并详细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对被告耐心的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人道的角度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积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来做双方的工作。最终,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梁某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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