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3)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初级、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各2至4名)、资金和营业场所;5)有安装、调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6)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基本情况、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域、申请许可证件的全称等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按内容填报,需申请人签章
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按简历表填报,提交专业或职称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主要经营者简历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定员定岗定责,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需法人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机构只能委托本机构员工为代理人,需核原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的股东和股权构成材料。
本人签名,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本人签名,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
全文条款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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