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对法人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未来经营企业时受限;如果法人没有成立缺陷,损失责任由法人承担;如果是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则需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法人只要能区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负债时,由公司承担全部财产,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但成立时有出资缺陷的除外。
破产对法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常,会出现以下状况。
1、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来再经营企业时会受到很多限制;
2、如果法人没有成立缺陷(如出资缺陷),其损失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由法人自己承担。
如果是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程度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除外;
3、个人独资法人只要能区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负债时,由公司承担全部财产,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缺陷的除外。
法 人 破 产 后 个 人 承 担 责 任 情 况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人破产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出资人(即股东)承担剩余债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出资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出资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是破产原因,仍然出资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又抽逃出资的,也会被认定为出资人。因此,在法人破产后,出资人的责任是存在的,需要根据出资人的行为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破产对法人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出资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破产过程中,出资人需要根据自身行为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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