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对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八种情形
非法占有为目的八种情形:(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二、集资诈骗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那些
集资诈骗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诉”;
(4)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