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者也可以搜集并提供其他材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何补缴社保
1、单位参保补缴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尽快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2、个体参保补缴
个体参保人员只能缴纳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个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保费用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保险从中断时到补缴时超过四个月则不能补缴,并且会影响住院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需再次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月之后,才能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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