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芹(男,43岁,武平县人),在被认定盗窃数额不足立案标准一半的情况下,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时还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据悉,这是武平县首次在盗窃数额不达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以携带凶器盗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经查明,去年10月25日,被告人饶某芹携带弓弩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先后窜至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教文村,用弓弩射击毒药捕杀、盗窃他人家狗三只(其中两只因被主人发现,而未能将狗带离)。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拦截而人赃俱获。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三只被捕杀的家狗,价值人民币1148元。案发后,公安民警还在饶某芹家中查获两把由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芹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8元,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遂结合本案实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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