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商标法解释
时间:2023-05-07 17:32:40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释】本条是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本条规定商标局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得公告:第一种情况是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这一规定很笼统,内容很多。如不符合本法第一章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禁止使用商标的规定、本法第二章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等。例如,《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应当具有可见性。臭味等不可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本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商标注册规定的,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第二种情形是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同一商品”是指具有相同名称的商品,或者名称不同的商品是指同一种商品,“同类商品”是指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其用途、功能、原材料、销售场所以及整机与零部件的关系,容易被消费者混淆,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如何确定哪些商品是同类商品,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了明确列出类似商品的办法,有些国家则没有具体列出。相反,商标审查员或法官根据类似商品的定义、以前的案例以及混淆使用中商品来源的可能性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类似商品并不局限于商品分类表中的同一类别。一些商品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也被认为是相似的商品,甚至一些服务项目和商品也被认为是相似的。比如家具维修、油漆家具服务等“同一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或者基本相同,如使用相同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商标相似度”是指商标在发音、意思、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等“注册”商标,是指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是指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条件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即商标局认为符合注册条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该商标,征求公众意见。初步核准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商标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从而使商标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本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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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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