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设项目争议属于专属管辖权范围,专属管辖权管辖三种特殊形式的争端
专属管辖权是区域管辖权的一种形式。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专属管辖权具有以下效力: 1专属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仅由一个或一些法院管辖时,意味着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此类案件,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与法院和法院产生的效果有关。排斥效应。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他性效力源于双方的排他性效力。由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相比,这是任意管辖权。在确立任意管辖权时,法律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私利,以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和平衡原告与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和协议进行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权一般包括明示协议管辖权和默示协议管辖权。前者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选择一个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后者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1]协议管辖权具有改变法律管辖权的效力,因此,最初没有法律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获得管辖权 排他性管辖权通常是为了社会和公共利益而规定的,因此,双方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权变更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设立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权。 排除效力仅指排除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权变更专属管辖权,但并不意味着通过协议排除管辖权。事实上,即使在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也有通过协议进行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依法由两个法院专属管辖时(如继承案件,受死者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法院管辖),或者由于财产的自然条件(如房地产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2]但双方的选择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您只能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限制效应。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权,又称合并管辖权,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另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牵连管辖权的实质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适用是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出反诉。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可分为国内专属管辖权和国外专属管辖权。国内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如下:。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经营地法院管辖。因继承而提起的诉讼,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以价值为准)为管辖范围。 涉外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履行的合同纠纷 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纠纷诉讼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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