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时间:2023-04-03 05:50:37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法律不存在离婚名誉损失费一说,但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婚内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二审期间才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二、协议离婚的效力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虽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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