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迁户口到女方家,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移证,然后拿着女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一)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男方和孩子户口迁入女方条件
男方和孩子户口迁入女方条件如下:首先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到女方户籍管理处申请户口迁入;然后女方到户口管理处申请迁入,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迁入的原因、从何处迁到何处、时间和本人签名;最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处办理户口迁出。男方落户之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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