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当前农村其他的农业生产用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等不是用于农村村民居住的,因此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故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为农村村民生活居住用房,即不包含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等。
二、当前农村“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处理
1、1987年1月1日之前建设或在全市农村宅基地总登记中已经登记发证的,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农村宅基地,按实际使用宗地面积登记发证或换证。
2、对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没有突破最高标准的,按现状进行登记,对面积突破最高标准的,超过部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作量化备注;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按法定标准面积补办处理后予以登记发证,超出最高标准部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
3、199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后,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对超过批准面积建设占用的宅基地,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旧房原则上应予以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由村级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证收回宅基地协议书后,再对批准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未经审批新建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发证。
4、已经依法审批、继承或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依法安置的公寓式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城镇居民原依法审批取得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其房屋至今没有变化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但需在权利证书备注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哪些情形不能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及农房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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