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可以中止民事执行的。刑事处罚是很严重的处罚,一个案件有刑事部分又有民事部分,一般是需要先审理刑事部分的,刑事部分审结后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审理。如果先有民事责任,发现也有刑事责任的,可以中止执行,进行刑事责任的审理。
一、制作本判决书注意事项
1、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进行了修正。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本样式删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
2、括号()中得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3、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可以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本文书中增加相应内容。
4、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制作这类案件判决书时,应对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表述作相应变动。
5、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审理,故本文书不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
判决书规范了法院对刑事处罚的判决内容。
二、侵害公民名誉权会不会被判刑
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三、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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